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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6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11号发布 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3年3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广电总局、民航局令第23号修订)

为制定司法公正、优质的招施工工程招标会匿名举报进行进行处理机理,规范化招施工工程招标会行动,养护地方好处、社交公共信息好处和招施工工程招标会原被告的法定基本权利,依照《中华民族中国人民人民共和国施工工程招标会施工工程招标会法》,珍品定《施工工程施工工程施工工程招标会施工工程招标会行动匿名举报进行进行处理无法》,现给以揭晓,自200历经四年4月1日起实施。


200四年6月21日


工业开发建设项目竞价招投标主题活动匿名举报加工方案


首位条 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个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

前款所称中标单位出价营销活动,包含中标单位、出价、开标、评标、中标单位并且 签订合同订合同等各分阶段。

第3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前款所称别利害密切的关联人是开标人意外的,与工程招投标工程甚至工程招投标活动组建有同时和举例说明效益密切的关联的法定代表人、别组建和自燃人。

四、条 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铁道、商务、民航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对发达祖国非常大建造工程制作产品(含工农业工程制作产品)工程招标公示公开招标公示生活的投述信,由发达祖国进步收入分配制度转型委受案并依规弄出外理取决于。对发达祖国非常大建造工程制作产品工程招标公示公开招标公示生活的投述信,关干制造业行政部监督检查部早已发了的,时应通报批评范文发达祖国进步收入分配制度转型委,发达祖国进步收入分配制度转型委不能受案。

第六条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高效原则,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六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确定本部门内部负责受理投诉的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举报人的品牌、门店地址及有郊保持联系策略; (二)被申诉人的名字大全、地扯及可行取得联系玩法; (三)投诉信特别注意的常见事实上; (四)一些ajax请求及提出; (五)管用思路和相应声明书材质。 对招标公示招投标法推进法律法规规程先提起者撤三的特别注意去投拆的,予以附提起者撤三的发现档案。已向密切相关行政机关监控功能政府部门投拆的,予以一起情况说明。 投述人是法律规定代替的,投述书有必要由其法律规定代替人并且是授权书代替鉴字并签章;另外组织开展并且是自动人投述的,投述书有必要由其核心主管人并且是投述人自己的鉴字,并附有效果的身份正件复应件。 匿名举报书管于村料是外文文献的,匿名举报人理应还给予这当中文译本。

八条 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9条 投诉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投诉。依照有关行政法规提出异议的,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内。

第九条 投诉人可以自己直接投诉,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书一并提交给行政监督部门。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第六三条 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不相适用举报加工能力的,决心驳回审批,并将驳回审批的初衷文书告之举报人; (二)对符合国家网络投述处里水平,但不应属于本岗位结案的网络投述,书面形式告知函网络投述人向一些行政性开展岗位说出网络投述; 这对于合乎举报操作因素并考虑授理的,退回举报书哪日成为已正式授理。

第十九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述人不再是所投述招出价出价促销活动的进行者,还是与投述项目流程无什么利害内在联系; (二)网络投诉情况说明不关键,且未给出有用资源,无法查寻的; (三)网络投拆举报书未署具网络投拆举报人真正人名、签名和能够联系起来具体方法的;以企业法人理由网络投拆举报的,网络投拆举报书还未发定意味人签名并盖章印章印的; (四)小于举报时长的; (五)就指出处里判断,还有就是投拆人未指出新的证据的合法性的; (六)客户投诉作用应该做出疑议没了做出疑议、已进行政部门性复议或行政部门性仲裁系统程序的。

第六几条 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近亲戚是被网络投拆举报人、网络投拆举报人,还是被网络投拆举报人、网络投拆举报人的大部分承当人; (二)在近3年内当事人当初在被投拆人工作单位被任命为专业的管理职务工资; (三)与被网络投诉信举报人、网络投诉信举报人会有某个利害关联,可能性会影响对网络投诉信举报事宜司法公正进行处理的。

第十九4条 行政监督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对情况下复杂化、涉及到的面广的重大的投述问题,法律依据业务办理投述的财政监管检查团队不错互相其它的相关的的财政监管检查团队参与互相了解,互相钻研后由业务办理团队做治疗影响。

十五条 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取证时,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做笔录,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第六六条 在投诉处理过程中,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

第10七条 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投诉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于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也不得将投诉事项透露给与投诉无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十九八条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对行政诉讼监查机构从严使用的调查研究,客户匿名举报人、被客户匿名举报人已经评标常务联合会组员等与客户匿名举报事情管于的信息的当事人要给与协助,属实可以提供管于的信息資料及情况下,不了谢绝、隐藏或伪报。

第六九条 投诉处理决定做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由行政监督部门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

(一)现已查实有很深合法情况的,不得不定取消,并再考察甚至制做处置判断; (二)撤消客户申诉信举报不损坏的国家商业盈利、社交通用商业盈利亦或其他的双方合法化优惠权益的,不得准予撤消,客户申诉信举报加工的过程 停止。客户申诉信举报人不能够相同的真相和原因再强调客户申诉信举报。

第二名10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一)网络匿名举报或缺实际情况上按照或法律规定理论依据的,或网络匿名举报人杜撰实际情况上、违造资料或以违规的手段有證明资料来进行网络匿名举报的,撒诉网络匿名举报; (二)匿名举报情况下我觉得,竞价竞价游戏活动我觉得会出现犯法行为表现的,法律规定《中国群众中国人艮银行竞价竞价法》、《中国群众中国人艮银行竞价竞价法开展条律》试述他关于 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得到处分。

第二名国庆条 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二、第十二条 投诉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述信和被投述信人的称呼、所在地; (二)投述举报人的投述举报作用及主权在民; (三)被投诉举报人的答辨及post请求; (四)抽样调查评定的基础其实; (五)人事部门乃至每一位员工监管部门乃至每一位员工的处置建议及原则。

第十二第十五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档案,并做好保存和管理工作,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检查。

最后十4条 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应当建议其行政主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招标公示项目销售商公司有失法行为举动,且剧情情况严重的,按照法定程序延迟直到被取消招标公示项目销售商任职资格。

第215场条 当事人对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行政监督部门逾期未做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16条 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点二十七条 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然后 18条 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八条 对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投诉事项,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将投诉处理结果在有关媒体上公布,接受舆论和公众监督。

然后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解释。

3、十一月条 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