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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颍州晚报》:明知是制售假冒食盐,还卖给他包装袋——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审被判拘役5个月

发布时间:2018/1/11 8:40:17    |     文章来源: 颍州晚报2018年1月10日A7     |     阅读次数: 次
  知道另一半产出售假企业品牌加碘食盐,太和一男吇还卖还给们叁万只标签印刷袋,最终结果因相互犯罪案件一审获刑。   2010年,太和县的刘某和刘我司,从范某增处采购冒充伪劣产品打包袋,从范某福处采购大规模无碘盐。接着,她们凭借门面房作激光生产小作坊,买封好机,未经许可激光生产预包装冒充伪劣产品“中盐”牌制作加碘食盐完成銷售人员。黑窝点被依法查处后,刘某、刘我司因犯銷售人员不按照合安全防护标的物品罪,分别是获刑。   而范某增向孩子们售出冒用500克加碘食盐包装设计袋叁万只,也涉嫌犯罪行为犯罪行为。   近年来,太和司法局对范某增涉盐案参与打了个审,看作他没有理由刘某等产出冒充“中盐”牌酱藏氯化钠,还向这些 卖冒充氯化钠包装方式袋,制成销售人员不一致合安全卫生标准的食品加工罪,应属于相同犯罪分子。   同时,法庭被判范某增犯销售业务不复合合安全防护的标准的物品罪,被判他行政拘留五类月,处以罚金600零元。日前,范某福被手机上网追逃。

  说法《刑法》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