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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法规

安徽省价格监督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199号

《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已经2007年3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王金山

OO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章

1条 为了规范价格监督检查,及时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步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价格监督检查活动。

第二条 价格监督检查应当保护公开、公平、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纠正价格违法行为。

四号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其所属的费用监管检杳培训机构负责管理详细方案费用监管检杳办公

工商、质量技术监督、教育、卫生、监察、公安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价格违法行为均有权举报。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价格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价格行为

六条 商品和服务价格,除依法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价格法律、法规自主制定。

第十九条 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8条 经营者应当执行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不得有下列违法行为: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

(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

(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

(六)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

(七)不执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优惠措施;

(八)依据违法设立收费项目或者制定收费标准的文件收费;

(九)不按照公示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

(十)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十一)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

(十二)无合法依据强制要求消费者接受指定服务、购买指定商品,或者将属于应由消费者自主选择的咨询、培训、信息、检测等服务变为强制性服务并收费;

(十三)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

(十四)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经营者应当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不得有下列违法行为:

(一)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

(二)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

(三)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

(四)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

(五)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

(六)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不得有下列违法行为:

(一)不标明价格;

(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标价;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四)违反明码标价的其他行为。

第10一道 经营者应当依法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不得有下列违法行为:

(一)完美串通,支配市面成本,损坏别的运作者某些顾客者的允许权利;

(二)除依法办事跌价进行处理冻鲜物品、时间段性物品、挤压物品等物品外,因为不待见市场的竞争同行或是霸占市场的,以降到成本费用的房价倾销,侵扰常见的的生产开有序,损伤地区决策权或是另一个开者的属于合法优惠权益;

(三)凭空捏造、杀伤升价信心,哄抬成本,力促物品成本过高增长;
(四)运用不符的也可以引人曲解的市场价方法,诱骗使用者也可以另一经营管理者与它来进行买卖;

(五)出具一模一样产品可能服务项目,对拥有均等合作的条件的另外销售者实施产品报价种族歧视;
(六)进行举高分等級或偏低分等級等的方法大量收购、出售商品是或保证服务管理,违反规定改善或偏低市场价;
(七)违规法律规则、法律的标准牟取高利润;
(八)法津、标准和行政规章严禁的其他价位违纪手段。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六二条 价格监督以政府监督为主,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

第十九三根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推进价格诚信建设,指导经营者建立健全价格管理制度,规范价格行为。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应当坚持预防、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事前告知和事后回访制度。

第10几条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业务素质。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应当定期接受法制和业务培训、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九五条 价行政处行政主管岗位来价开展诊断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策划价值法律条文、规范、条例;

(二)予以对单价个人行为施实监察查;

(三)依法依规对费用犯罪操作开展行政管理举报;

(四)制定方案上级相关部门民众政府性还有关干相关部门的售价的行为;

(五)公司、引导下属费用行政管理经理主管单位部门搞好费用监督管理定期检查办公;

(六)法、政策法规和章程赋于的一些职责范围。

第六六条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问话这种情况下甚至关于的人员,并让其出具声明书装修材料及与价格犯罪做法关于的另外材质;
  (二)查证、另存与费用违规个人行为表现业内系系的帐簿、原始记账凭证、记账凭证、光电数值、相关文件下列不属于他知料,核实与费用违规个人行为表现业内系系的证券公司知料;必须时,可不可以凭借语音、录制视频、拍摄等措施分类整理业内系系电子证据材质;
  (三)捡查与价钱构成犯罪举动关以的财产;
  (四)在电子证据有可能灭失可能时候不好获得的状态下,就可以予以排头兵登记簿保留。

第十九七条 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必需的帐簿、单据、凭证、电子数据、文件及其他资料,如实回答询问,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检查,不得隐匿、转移、销毁有关证明材料,不得提供虚假资料。其他利害关系人和证明人在接受检查或者查询时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作虚假陈述。

价位财政政府部门经理政府部门和联合执股东员禁止将依照法律规定办事达成的数据还有熟知 的环境用来依照法律规定办事展开价位督察检杳之间的很多其他的目标,禁止透漏患者的商用秘密全集。

第10八条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发现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下列三种情形的,有权责令其暂停相关营业:

(一)私自举动清洁麻烦或 清洁频发,经追查后有机会付出偏重举报的;
(二)不终止重要性营运,构成犯罪动作将立刻的;
(三)不取消相关暂停营业,几率影晌合法法律事实的判定,采取相应另一个保护又达不到以保障确认的。

第十九九条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10条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消费者组织、职工价格监督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以及消费者,开展与城乡居民生活、生产关系密切的价格行为的监督。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从前款所列组织以及消费者中聘请监督员,对价格行为进行监督。

第2十一月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加强价格法律、法规的宣传,披露价格违法行为,对价格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一十三条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后应当受理,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在结案后3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对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调查处理,并告知举报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2、十四条所述 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步第十三条 拒绝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人事管理权限提请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最后第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碍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对举报人员打击报复,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十二条 对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种18条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责令暂停营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及时将该处罚决定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备案的机关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处罚,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2、党的十九条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在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价格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

(二)对承办的举报事项拖延、推诿或者不依法处理;

(三)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四)在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收受财物;

(五)违反监督检查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则

3、10条 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权限,参照本办法执行。

3、11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