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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出售但未过户的房屋能否排除强制执行?

案外界丘某在司法局被查封前已实际情况占据但未过户的登記在被连接命令人余某个人户主的的室内,申办连接命令人张某观点该室内虽已个人转让但仍在余某个人户主的,不要在排除硬性连接命令,故打官司重定向马上对该室内的连接命令。之前,海南省壮族村民自治县贵港市港北区人们司法局审结满这起连接命令争议之诉,法定程序驳回申请张某的法律诉讼重定向。


  杨某与余某我国古代借款人和出借方纠分一案,港北区老百姓检察院基于杨某的个人家庭财产保留申请表,应当封禁了登计在余某户主的一宗不了产。情况流入实行流程,检察院栽定人民法官拍卖以上的不了产及在上古建筑结构材料物。202两年1月13日,案家人丘某以案值不了产为其其它为由向检察院提到文书争议,标准终止实行。检察院查实后栽定终止对案涉不了产及在上古建筑结构材料物的实行。杨某对该实行栽定拒不接受,觉得以上的不了产仍登计在余某户主,就还有余某的个人家庭财产,不是排出被迫实行,于向检察院提高仲裁,标准立即对案值不了产及在上古建筑结构材料物的实行。


法院查明,2005年4月27日,余某与丘某签订了《买卖房地契约》,约定余某将上述不动产及房屋以13.6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丘某,江某在中证人上签字。同日,余某收到全部价款后便将案涉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地契原件、不动产交付给丘某。之后,丘某将水电户名变更到其名下,并与家人一直在上述不动产居住至今。


 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九条规定:“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丘某作为案外人,其在人民法院查封余某名下的不动产之前已与余某签订了《买卖房地契约》,该契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的合同。丘某提供的水电缴费记录等证据能够证明其在本案不动产查封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同时,丘某提供的余某出具的收条证明其已支付全部的案涉不动产价款。丘某称因无法联系到余某导致未办理过户登记,结合余某在本案诉讼中无法正常联系送达等情况,按照证据高度盖然性规则,应认为丘某关于案涉不动产系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意见成立,故法院认为丘某对案涉房屋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因此,法院裁定中止对案涉不动产及地上建筑物的执行,并无不妥。李某要求继续执行案涉不动产及地上建筑物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法理评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案外人丘某在法院查封之前已支付全部价款并已实际占有使用登记在余某名下的不动产,虽未办理过户手续,但其对此无过错,可以排除法院强制执行。因此,李某要求继续执行余某名下的不动产及地上建筑物的诉请,依法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