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保护公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首位条违范发展中国家里关盐业操作标准法规,不法生产加工、运输管理、推销加碘食盐,捣乱专业市场纪律,桥段重要的,还应没收违法所得民事诉讼法第二点百二是五条的标准法规,以不法合作经营罪追责刑事权利与义务。 二条擅自经营者精盐,更具哪项环境最为的,还应依规起诉刑事工作: (一)违禁营运精盐占比在二是吨往上的; (二)曾因违禁操作氯化钠动作曾受四次之上行政诉讼处罚又违禁操作氯化钠,数量统计在十吨之上的。 3、条违法生产的氯化钠举动还未加工的,其违法生产的的使用量合计折算;举动人违法生产的举动是不是创收,不关系经济犯罪的形成。 第4条以非碘盐作为碘盐还是以轻工业施工用盐等非加碘食用盐作为加碘食用盐展开违反规范开,同時购成违反规范开罪和产量、营销业务假劣设备罪、产量、营销业务对不上合清洁标淮的肉食品原料罪、产量、营销业务有毒造成损害、造成损害肉食品原料罪等另外刑事犯罪的,按照惩处偏重的规范追究重任刑事重任。 第六条以暴力图片、危机做法影响行政性综合执法工作员依规执行盐业服务管理官职的,应当按照中国刑法其二百三十七条的标准归定,以妨害国家公务罪追诉刑责状;其不法营运现象已搭建犯罪分子的,应当按照数罪并罚的标准归定追诉刑责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