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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1994年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7号发布)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安全保护制度

  第三章 安全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促进计算机的应用和发展,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第三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应当保障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的安全,运行环境的安全,保障信息的安全,保障计算机功能的正常发挥,以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四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重点维护国家事务、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等重要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适用本条例。

  未2.连接网络的徽型换算机的人身安全保护性法,另外制定方案。

  第六条 公安部主管全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國家人身安全防护部、國家保密性局和财政部办公厅其他密切相关机构,在财政部办公厅法律规定的岗位的工作职责面积内做到位计算方法机问题设计人身安全防护庇护的密切相关的工作。

  第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二章 安全保护制度

  第八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第九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安全等级的划分标准和安全等级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条 计算机机房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

  在确定机机房设备付进装修施工,应当严重后果确定机图片信息平台的安会。

  第十一条 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由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运输、携带、邮寄计算机信息媒体进出境的,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

  第十三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负责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第十四条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有关使用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五条 对计算机病毒和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其他有害数据的防治研究工作,由公安部归口管理。

  第十六条 国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销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具体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 安全监督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权:

  (一)监查、檢查、检查指导换算机个人信息整体健康安全保护好作业;   (二)严查后果求算机信息软件体统管理的违规犯罪行为民事案件;   (三)执行计算的机的信息通信安全防护养护上班的各种执法监督主要职责。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发现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隐患时,应当及时通知使用单位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 公安部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就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特定事项发布专项通令。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

  (一)触范计算公式出来机产品个人信息机设备可靠等级分守护体系,影响计算公式出来机产品个人信息机设备可靠的;   (二)触范计算方式机数据信息系统软件国际级连机备案申请管理机制的;   (三)不根据相关规定耗时行业报告测算机资讯体统中情况的犯罪案件的;   (四)拨通公安部门危险机关特殊要求提高效率安全性的现象的控制后,在责令内不予提高效率的;   (五)有危害性测算机内容系统健康的其它的活动的。

  第二十一条 计算机机房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或者在计算机机房附近施工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单位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运输、携带、邮寄计算机信息媒体进出境,不如实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执行本条例的国家公务员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估算机病毒感染,就是建制某些在估算机子系统程序中嵌入的损害估算机功能键某些损毁信息,会影响估算机的使用,并能自我管理操作的组数估算机指今某些子系统程序编码。   折算机讯息内容操作系统的安全卫生通用型类物品,各指代替庇护折算机讯息内容操作系统的安全卫生的通用型设备和pc软件类物品。

  第二十九条 军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按照军队的有关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 公安部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