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这里所称的主动交代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在进行谈心函询、第一次复核前向业内进行嘱咐我们的相关相关困难,例如被动嘱咐进行已是熟练正确掌握的相关相关困难,也例如嘱咐进行没有熟练正确掌握的相关相关困难。
二是在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这里的“问题”,主要是指违纪党员自身存在的违纪问题,交代他人违纪问题的,可根据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立功,但不属于主动交代自身问题。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如实说明组织已经掌握的本人违纪违法事实,类似于刑法规定的坦白;如实交代的是组织不掌握的自己的违纪违法事实,才属于主动交代。